因為倫理學在討論如何才是符合道德的,而總會從這幾個面向去討論。
而動機是不外顯的,沒有人能夠知道另一個人的動機,也無法知道另一個人的動機是否為真,因此倫理學較少討論動機,主要討論的對象在於外顯的手段與結果。
而對於手段的討論,有康德的義務論、羅斯的直覺主義;對於結果的討論,則有利己主義和效益主義;另外,對於人格的討論則有亞里斯多德和麥可泰爾的討論。
倫理學中的利己主義主要都在討論"倫理利己主義",但仍然有另一學派-心理利己主義。
心理利己主義和倫理利己主義都強調人的自利,但卻在不同的階段。
心理利己主義認為唯一可以讓人當作"終極目標"去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。(最終目標,也就是結果)
倫理利己主義認為,人"應該"要追求自己的利益。(在追求某一個目標的過程中,也就是義務)
而費因伯格則歸納了四點支持心理利己主義的論證,並加以批判,而其批判的重點放在"邏輯上","推論上"的謬誤。
a. 個人所有權論證
我的任何行為都是來自於我的動機,所以我總是追求那些滿足我自己或為我自己的事情。
(Argument:我的任何行為都來自我的動機→所有人的動機都是自私的)費因伯格對於a.的反駁在於邏輯上的謬誤,邏輯上"分析命題"和"綜合命題"是不等值的,也就是無法直接從分析命題推論過去綜合命題。
關於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:http://phiphicake.blogspot.com/2008/05/blog-post_7879.html
"每個人的行為都來自行為者的動機",這是分析命題;但遇推論的結論是"所有人的動機都是自私的",這是綜合分析,而分析命題無法直接推論到綜合命題,因此心理利己主義還必須證明以下兩件事情:
1. 每一個人行為,都來自於他的動機。
2. 而且那個動機是-自私
【也就是說嚴謹的Argument】
我的任何行為都來自我的動機→每個人的行為都來自行為者的動機→每一個行為者的動機都是自私的→所有人的動機都是自私的
但個人所有權論證並沒有辦法證明中間的兩個推論過程,因此第一個論證是有謬誤的。
b. 享樂主義論證
一個人得到他想要的就會快樂,所以在任何事件中,我們真正要的是自己的快樂,追求其他東西只是一種手段。
費因伯格對於b.的反駁在於它的前提,享樂主義論證的前提認為人只要得到自己想要的,就會感到快樂,但在享樂主義的滿足論中,快樂的相反並不是痛苦感覺,而是不滿足,也就是說快樂=滿足,而不等於=快樂的感覺(痛苦感覺的相反)。
【前提有問題】
因此許多時候人們雖然得到自己想要的(快樂的感覺),但是卻不一定會滿足,例如我想當記者,因為記者可以報導那些社會不公義的事情,但當我當上了記者之後(慾望達成),卻發現我的上司有政治立場,讓我無法報導我想報導的內容(不滿足=不快樂),因此達到慾望並不意味著快樂。
c. 自我欺騙論證
我們常欺騙自己,以為自己想要的東西是好的、高貴的,而實際上我們真正想要的是被他人稱讚,或是能陶醉於善心的喜悅之中,所以當我們認為我們的動機是無私、利他的,很可能我們只是自我欺騙。
費因伯格對於c.的反駁在於,這個命題雖然沒有邏輯推理上的謬誤,但結論卻沒有決定性。【缺乏普遍性】
因為行為者"可能"是自我欺騙,但並沒有其他人知道"他"是否是自我欺騙。
d. 道德教育論證
使用的論證方式是"享樂主義的矛盾"(偷懶略過)
最後,心理利己主義的人會辯稱:就算是德雷莎修女等等許多喜歡助人的人,他們也是因為自己會感到快樂才去助人的,因此他們的行為動機也是自利的。
但若"自利"是這樣定義的,那我們就無法定義"不自利",而不存在"不自利",就沒有"自利"的概念,因此這樣對於自利的解讀是有問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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