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用自我價值去評斷團隊價值,團隊價值應該是中性的,抓住每個人相信的部分,去建造一個團隊的核心,這就有點像是法律,把人民相信的普世價值訂定為基準,而法律對個人意志具有排斥性,個人是無法修改的,法律由全體人民共同制定(概念上,因為存在間接民主),而由法官(少數人)執行,但是法官只能執行,不能修正共同價值。
在團隊中也一樣,一個團隊的價值必須由全體團隊成員共同支持,不應該加入個人價值判斷。
團隊中的法官就像是領導者,領導者必須依據團隊價值去帶領團隊,而不是由個人好惡,就像是法官判決必須依法,而不是根據個人經驗,這樣的推論中有著民主的概念,法律的主體是人民,而不是法官;團隊的主體是全部的人,而不是領導者。
因此領導者就像是公僕的角色,目的是創造一個友善的討論空間,而不是一個權力位階的關係,因為領導者不是團隊的主體,團員才是,就像是總統不是國家的主體,人民才是。
這個問題很有趣,多數的領導者會把自己當成團隊的主體,由自己發號司令,掌握權力,但事實上團隊中一旦存在權力的差異,那麼人就會被規範,無法發揮出全部的潛能。
我之前用社會企業的概念討論組織內部時曾經論述,社會企業的核心概念是公民參與,公民參與的核心概念是平等、互惠與合作,因此追本溯源,社會企業不只是對外需要有著平等、互惠、與合作的概念,對組織內部更需要用相同的概念去經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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