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學期修了一堂〈使用者經驗設計〉,而老師規定每個都必須組隊參加CHI2015設計競賽,而今年的競賽主題是輔助科技,於是我做了一些和輔助科技相關的推論和思考。
維基百科的定義:輔助科技是科技的一種,泛指運用科技的方法,或研發科技的裝置,協助身心障礙者,重建或替代他們的某些能力或身體機能,改善他們的生活品質。 任何利用輔助科技所開發出來的輔助裝置、系統、器材、軟體、硬體,皆稱為輔具或科技輔具。
我所認知的輔助科技:「可以解決身心障礙人士在與一般人相比的情況下,生活中會面臨到的困難所使用的科技,稱作輔助科技。」
所以一般人的能夠做到的事情是衡量的基準,而科技則是定義在面臨困難所使用的科技,因此沒有限制,只要能解決問題都可以。
進一步論述,若以一般人生活中可以做到的事情若可以做為衡量的基準,那麼將會把人切割成身心障礙以及正常人兩個群體,但上課的時候,鄧怡莘老師有特別提到"相對殘障"的概念,若加入相對殘障的概念,那便沒有身心障礙與一般人的切割,而是將這兩個群體直接當作一個群體思考,因此定義就必須被修正,修正成-可以解決"人們"生活上所面對的問題,所使用的科技。
現在的定義是:「可以解決人們生活上所面臨的問題,所使用的科技。」
"人們"意味著群體的特性,是大多數的人,因此科技服務的對象是大眾,推論得知,這種科技的性質不能是尖端科技,而應該是適當科技,因此這種科技不會是昂貴的,而是一般大眾可以負擔的。因此科技的範疇為了以"人們"為依歸,必須做出修正-所使用的適當科技。
因此修正定義:「輔助科技是,可以解決人們在生活上所面臨的問題,所使用的適當科技。」
這是相對於最初定義,更加廣義的定義。
Ps尖端科技與適當科技是社會設計中的想法,尖端科技是為了服務10%的人,而適當科技是服務90%的人,這意味著,適當科技所設計出來的商品,必須是一般大眾可以負擔的價錢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